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维护好学校的教学科研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 号)《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开展教学、科研、测试服务等活动的所有校内实验实训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与实验室人员准入等。
第四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重安全的氛围。
第五条 学校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为实验室安全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院部主要负责人组成。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贯彻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组织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政策、方针和规划,指导、督查、协调有关部门和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法规;
(二)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三)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四)监管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通报隐患并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其党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本单位实验室管理人员组成。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教学项目和科研项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六)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以及环保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和完善本实验室安全内控制度(包括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操作规程、值日制度等),完善本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二)做好本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
(三)做好本实验室实验教学项目和科研项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
(四)建立本实验室内的危险物品管理台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等实验物品的采购、保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工作;
(五) 开展本实验室安全自查,并积极配合学校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与人员准入制度。各二级单位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调动师生员工的参与热情,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浓郁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做到安全教育入脑入心。实验室安全风险较高的二级单位应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课。对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非本校人员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须提前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实行实验室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各二级单位应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建设和运用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考试、安全检查、化学品全程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成效。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主要形式有专项检查、常规自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
(一)专项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组织的针对学校各级各类教学和科研基地、实验实训场所、设施与装置、危险品储存处置场所等的专项检查。
(二)常规自查。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具体特点,确定实验室责任人安全检查频次并组织实施,且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类实验实训室(含有危险化学品、有毒品及其他重点安全设施的实验实训室)和第二类实验实训室(含有特种设备等设施的实验实训室),每周进行检查;第三类实验实训室(除第一、第二类外的普通实验实训室),每一周或两周进行检查。
(三)定期检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实验室进行集中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2次;各二级单位对本部门实验室进行集中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四)随机抽查。学校或各二级单位对存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安全重点监控场所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检查都要形成检查记录,以便随时备查。存档由各二级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项目应视不同安全检查形式有所侧重,可参照安全责任组织体系、规章制度、台账、实验安全教育、实验室环境与管理、安全设施、水电安全、化学安全和仪器设备安全等内容开展自查、检查和抽查工作。
第十六条 被检二级单位或实验室要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对于上级实验室安全工作监督和检查,须主动配合、积极备检。
第十七条 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工作,向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教务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八条 实验室若发生安全事故,各二级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教务处。事故所在二级单位应据实撰写事故报告,提交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教务处,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其它
第十九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根据国家各有关部门最新文件界定的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精神麻醉药品等管制类化学品和一般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相关二级单位要落实信息化管理制度,推进危险化学品从采购、配送、存储、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二) 各相关二级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特别是气体钢瓶和管制类化学品的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相关二级单位及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仪器设备、元器件和材料质量安全可靠,定期维护保养各类仪器设备,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维护保养和检修要做好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尤其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按期定检,确保安全;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
(二)各相关二级单位及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确保其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对于一些特殊仪器设备,其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三)各实验室要充分考虑自制自研设备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确保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实验室电线和接插件应满足电气设备的功率要求,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得串接插线板;不得用接线板给大功率用电仪器供电。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大型仪器、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设施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需有针对性地配置适用的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和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防护用品。
(二)实验室应加强设施管理,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实验室需在门口张贴安全信息牌,内容包含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合理布局仪器设备,合理放置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三)各二级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等手续。各二级单位或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房间的备用钥匙/门禁通卡,由二级单位办公室或值班室保管,做好防护,以备紧急之需。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性质,各相关二级单位按需为实验人员配备劳保、防护用品,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六)实验人员在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检查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修)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开展实验活动时,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